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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持械侵宅情形下的正当防卫不应过分强调被侵害人的忍受义务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9-06 | 1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被侵害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法侵害,是刑法赋予公民实施自救以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有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是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不受刑法处罚的另一个条件就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只要实施正当防卫就有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即被侵害人的忍受义务,被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措施不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伤害后果。

 
  
传统的司法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但这一判断标准忽视了刑法第20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防卫过当的判例中,很大一部分是正在进行行凶和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反杀的不法侵害者均是道德观念扭曲、以凌辱他人来愉悦自己,而反杀者往往具有道德观念、且软弱的一方。正是因为这样的不对等才引起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争论。

 
  
“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争议最大的情形是:双方曾有前嫌,一方持械闯入另一方家中,而侵入者却被反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按照传统的司法观点,此种情形即属于防卫过当。但此种情形下认定防卫过当事实上加重了受侵害人对侵害行为的忍受义务。

 
  
在曾有前嫌,一方持械闯入另一方家中的案件中,不法侵害人都是长时间,无休止的对受侵害人进行精神和肉体的双重侵害,侵害者自认为靠自己的蛮横无理足以让受侵害人屈服,但是受侵害人经长时间的羞辱,在决定自卫的哪一刻是愤怒和绝望情绪的双重叠加迸发出的让侵害者想象不到的巨大力量,正因为被侵害者有瞬间爆发的巨大力量才让反制成为现实。那么,正当防卫是否应要求被侵害人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还应理智地考虑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限度,对侵害者采取的手段不能导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呢?或者说司法认定正当防卫是否应当要求被侵害人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还应对侵害者的生命权具有忍受义务呢?

 
  
住宅是人们繁衍和生活的私密场所,是居住人认为最安全和躲避危险最后的栖身之地,应该和生命权一样受到法律最高的保护。但如果最后的栖身之地被侵害者侵犯,被侵害人将再无处可以躲避,为了捍卫最后的尊严,被侵害人在本能的驱使下迸发出巨大的能量,瞬间变得强大,重伤或者杀死比自己强大的侵害者。因此,就被侵害人自己而言其住宅在遭受暴力侵犯时,对加害者的生命权没有忍受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发生被其重伤或者被杀害的悲剧。

 
  
“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司法考量主要是两个权利的冲突,即自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侵害者生命权的冲突,是哪个权利应该予以优先保护的问题。如果认为受到持械暴力侵宅的被侵害人的住宅权和生命权低于侵害者受重伤或者死亡时的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只要发生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就应以防卫过当论处。也就是说当被侵害人遭受侵害人持械侵犯住宅权和人身权时,被侵害人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有忍受的义务,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能造成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这一司法态度的最大弊端是对侵害人恶意公然挑衅法律和对被侵害人遭受的强制性肉体和精神摧残考虑不足,实际上是放任了侵害他人住宅进而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侵害者。司法态度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是巨大的,试想面对蛮横无理持续对自己的人身和精神进行侵害的侵害者,被侵害人躲避到自认为是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享有支配权的住宅,侵害者无视法律和他人权益到住宅进行侵害,被侵害人除了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救已无其他选择,这时被侵害人受愤怒和绝望情绪的驱使,其选择的自卫手段一定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否则重伤或者死亡的就有可能是被侵害人。侵害者以自己的身体侵犯他人住宅进而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身体是侵害他人行为的载体,是放弃法律对其生命权的保护,应适用“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能再要求受侵害人承担对侵害者健康权和生命权有法律上的忍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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