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侵害他人身体从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侵权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死亡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纠纷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是被侵权人不再是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二是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但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生命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权和心理健康权。例如:售卖不卫生食品导致消费者患病;通过某种行为使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其有权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例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不影响身体健康情况下的破坏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等是常见的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适用的实体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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