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权的范围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自然人的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来确定和代表自然人个体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标记,标志着个体自然人个体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构成了每个自然人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此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权的范围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律师实务中,侵犯姓名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明或者不正确标明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姓名,以谐音代替他人姓名等。
二、妨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等。
三、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
四、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
另外,法律禁止对死者姓名的侵害行为,对死者姓名的侵害行为按照姓名权纠纷进行审理。此外,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选择保护的对象。
姓名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姓名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姓名权纠纷涉及到的实体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