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际中,对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的适用规则是存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解除定金其本身就是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结果,此时适用的是解除定金规则;而违约定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定金罚则,这是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规则。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定金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定金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定金合同进行诉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按定金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应该根据定金性质进行准确分析,以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除非合同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情形。《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1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的情形。如果交付了定金,合同未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或者买受人已经支付相对数量的标的物,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条款的适用。但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仍应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际中,对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的适用规则是存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解除定金其本身就是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结果,此时适用的是解除定金规则;而违约定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定金罚则,这是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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