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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的法律特征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10-25 | 1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民事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种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事合伙与商业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下对合伙的分类,即民事合伙是指合伙的设立与存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规定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合伙的设立与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商法规定的合伙。民事合伙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商事合伙则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1、合伙人为自然人;2、以合伙协议为成立条件;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5、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在商业合伙中,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在实体法方面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发生纠纷的按“联营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处理;如果没有登记的,在实体法方面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合伙方面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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