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即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选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勘验、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即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选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勘验、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后,因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勘察人一般应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合同,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双方就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的纠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者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监理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因装饰装修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产生争议从而发生的纠纷。
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建设或者修整铁路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为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因该协议产生争议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大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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