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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田某与吉某系于2008年在二人户籍所在地甲市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田某父母家。2009至2012年田某和吉某以夫妻名义在乙市购买房产二处。2013年5月,吉某向乙市法院起诉离婚,其中涉及位于乙市的二处房产分割。
那么,乙市法院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呢?
律师解析:
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诉争标的而发生的诉讼,对于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由于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根据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所以,即使本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也应由田某住所地甲市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