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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林某、田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林某父母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房改的房改房中。2007年7月,林某、田某居住的房屋完成房改,该房折价17000元,其中扣除折旧、林某父母工龄及林某1993年交纳的住房租赁押金等,林某、田某实际补交3100元房款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林某、田某名下。2009年8月,林某将该房隔成两部分并各开一扇门,两人分开居住。2010年3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那么,林某父母的房改房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律师解析:
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位、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蓄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因此,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房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
律师实务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在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是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但是,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