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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9-23 | 2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因此,对民间借贷案件应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较大金额以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借据、银行资金往来的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一、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性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金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记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一些特殊的借据,例如,银行汇账或者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借据中出现特殊语言或者出现歧义,如故意写错名字、将“玖”写成“玫”,或是对“还”字的理解,就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批经验,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

 
   
二、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要严格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是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是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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