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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现实交付的例外情形中,指示交付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形。
一、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即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限于何种范围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依据此条规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所以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上的请求权;如果让与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无效,出让人还应当将其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让给受让人。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非依法占有该动产如基于侵权行为等原因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指示交付。
二、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仅限于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还是也包括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法律规定指示交付的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更加便捷,满足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实际经济生活中既然存在着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而承认这种返还请求权对交易安全又不会构成妨害,那么,就没有必要限制该种返还请求权的转让。
因此,转让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既可以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但前提是第三人必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该动产。
三、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