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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刘甲与刘乙是刘某与王某夫妻二人的长子和次女。2010年、2011年,刘某夫妻先后死亡。刘某无遗嘱,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未实际分割其遗产。刘某夫妻生前与长子共同生活,次女移居海外,刘甲育有一子,王某立遗嘱将全部遗产指定孙子继承。刘某夫妻主要遗产为一幢二层小楼,建筑面积230平方米。除较大的门厅外共有7个可供居住的房间,但只有一个通向外面的通道和建在其中一间房间中的楼梯,除一个明显为卧室的套间外没有单独的卫生间,只有在一层有一个厨房,因此,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分割的条件。故刘甲和刘乙在办完母亲的丧失后,将该幢房屋登记为刘甲、刘乙及刘甲之子三人共有。
刘乙长期侨居海外,其继承的房屋自己无法使用,因此曾找哥哥刘甲协商,情愿将房屋中自己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哥哥,哥哥支付补偿款。刘甲认为,妹妹侨居海外,父母均由自己长期照料,父亲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母亲立医嘱将其财产留给孙子。再说自己生活不富裕,无力支付补偿款。故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刘乙见协商不成,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遗嘱判决分割共有房屋。
律师解析:
对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00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依据上述意见,本案中法院应判决对刘某夫妻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刘乙要求刘甲及其子对自己的份额进行补偿合情合理,应当支持。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