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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所有,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另外确认物权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也应包括在物权请求权之内。物权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权属及其内容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仅对物权的内容而非权属发生争议时,由于物权权属已经确定,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当事人是当然的物权人;在当事人之间对物权权属发生争议时,也同样存在一方当事人为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但由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实质为请求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权利,而不是请求相对人确认权利,所以说不同于侠义上的请求权,但从广义上说,其也是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在传统民法中,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侵权请求权,包含有损害赔偿的内容。在《物权法》中,将其与损害赔偿共同作为物权的保护手段,即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并列的两种请求权而非具有包含关系的一种请求权。对于某些特定物而言,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必要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到物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无法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利益,该物权就是空洞的权利,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由于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比较短,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如果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