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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在《物权法》第77条的表述中将其称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指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住改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基于此而设计相关要求的。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与业主对“住改商”意见不统一的情形。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对“住改商”表示同意而业主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以业主的意见为准。这是因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表示同意既有可能是其真的认为这种“住改商”是可以的,也有可能是由于使用关系行将终止。但无论如何,业主的“不同意”都不会对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的正常居住带来负面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业主是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其意见当然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效力。
在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对“住改商”表示不同意而业主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以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为准。理由是,结合《物权法》第77条的立法目的,这种异议权更应赋予住宅的现实居住使用人。否则,势必导致业主因与“住改商”业主私交甚密“事不关己”而表示同意,而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却不得不承受难堪之困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