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未告知房屋内铺设公共管线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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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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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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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01年9月13日,刘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刘某购买某小区10号楼1303住房一套,并对房价款及交房日期等作了相应的约定,但未对屋内管道铺设进行约定。刘某履行了交款义务,房屋交付前,开发商通知刘某,因管道(暖气管)从屋内通过,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居室的使用和美观。刘某表示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请立即拆除管道。交房后刘某经多方努力但仍不能拆除管道。
后刘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如开发商不构成违约应对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的部分进行补偿。
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诉房屋内铺设管线是否影响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3%。
律师解析:
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部分。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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