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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1-10 | 4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在实务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应履行什么手续;未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一、金融管理公司能否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本重组或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债权处置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6条第9款规定,下列人员或法人不得成为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关联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据此,境外投资者只要不属于上述人员或法人的范畴,且和上述人员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就享有合法的受让人资格。


 二、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履行的程序


 不良债权对外转让应当履行下列备案程序:


 1
、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的备案程序

 
 
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公司资产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


 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包括账面本金、利息总额、地域分布);

2)对外转让协议;

3)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处置公告的复印件;

4)境外投资者经认可的企业注册证明,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书面承诺和境外投资者资信业绩状况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5)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出具备案确认书。

 
 2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批准及备案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确认书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转让涉及汇兑问题的相关文件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确认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出让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到指定的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收入结汇手续。受让不良债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机构到指定的外汇管理分局办理不良债权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三、未履行相关报批或备案程序的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会议纪要》第6条第8款的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如果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的,相关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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