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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和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强制清算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强制清算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只限于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据此,公司只要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三、股东怠于清算、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
(1)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内未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内未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在6个月内未清算完毕;
(4)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四、强制清算终结股东承担债务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清算纪要》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