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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刘某、张某和卢某,刘某占公司股份的60%,张某和卢某各占公司股份的20%。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刘某与张某和卢某的经营理念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后经协商,张某和卢某同意将自己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刘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东只剩下刘某一人,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那么,张某和卢某股权转让后,公司只剩刘某一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中一个股东,则该公司就成为一人公司,虽然形式上违反《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该公司有规避《公司法》规定的嫌疑,但《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因股份转让而形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转让协议亦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