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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继承权,但并未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程序及具体问题。实践中,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有可能是二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如何行使表决权呢?
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继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继承既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
这样,每一位继承人均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公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