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赋予了股东诉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反对公司决议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或者撤销之诉。
公司的意思表示是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会议形式所作的意思决定。基于此,只有公司决议的程序公正、内容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就不能认为是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出评价。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赋予了股东诉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反对公司决议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或者撤销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
1、对于实体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效力确认诉讼。
2、对于程序上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3、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不存在的诉讼。
决议不存在的原因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视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不存在。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包括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和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之诉。
《公司法》规定将实质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无效之诉,将形式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撤销之诉。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以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