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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适用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3-23 | 5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印章、证照等是民事主体人格的象征,民事主体使用印章、证照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因此,公司对其印章、证照享有专用权和支配权。印章、证照的物的价值,一般可以忽略不计,但其法律价值却可以等同于民事主体本身,视同民事主体的化身,具有无形财产的属性。

 
 
公司的印章、证照是具体的自然人掌管和占有,而其掌管和占有是基于公司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因此,公司的有权掌管和占有的自然人一旦被解除授权(表现为解除职务)其就无权继续掌握和占有,应该交还公司。如果不交还,即转化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公司的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也妨碍了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排除这种妨碍,对公司具有现实意义和直接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持有人是否还是公司成员,因其已被解除授权,其继续掌握和占有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在交出其原占有的印章、证照这个问题上,双方即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司有权对该自然人提起排除妨碍和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并为保证正常经营活动而同时要求采取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措施。

 
 
在此类纠纷中,公司解除对被告的授权是否合法不是影响被告返还印章、证照的事由,被告不能以公司解除行为不合法为理由继续占有。被告的占有行为属授权行为和职务行为,是公司与被告之间依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发生的,被告不能以公司行为不合法为理由作为其“留置”占有的抗辩理由。

 
 
被告不能采用“留置”的方法来对抗公司的管理行为,因为“留置”属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其他关系。因此,如果被告以公司行为不合法为理由进行抗辩,实质是对原告提起的另一诉讼,应另行起诉,而不能作为反诉与本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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