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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都有法院的参与,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公司解散诉讼属于诉讼程序,是变更之诉。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目的是公司将要永久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属于终止或者消灭公司组织的法律关系的诉讼,其实质是为了变更(消灭)其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公司解散诉讼既然属于诉讼程序,就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法理和原则,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通常包括“申请人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清算组—债权申报与审核—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向公司股东清偿剩余财产”等阶段,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明显不同。
《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该条明确规定了解散公司之诉与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不能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