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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是否免除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及相应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股东或者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仅仅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承诺的,不能免除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即使公司已经注销,清算义务人仍应当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司资产是债权人权利的保证,公司清算就是将公司资产清理后交与债权人实现偿债,如果不清算,债权人实际没有从公司资产处受益。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偿债,其偿债能力并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判断,偿债的意思表示没有经过债权人认可,所以债权的实现机制不能由股东或者第三人的单方承诺所改变,股东或者第三人的承诺仅仅是附加的担保,在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时,还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