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破产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应当以破产企业作为义务主体作为标准,即只有当破产企业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尚未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义务。如果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相对人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列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清收,该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视为已经到期。管理人在登记债权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告知相对人是否履行合同,以使相对人的权利处于稳定状态。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解除和继续履行合同权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企业破产法》将企业宣告破产后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赋予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破产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并将解除权赋予管理人,合同相对人不能以债务人破产为理由解除合同,其只能被动地等待管理人的选择。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相对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管理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主张权利。被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时,不参加破产清算程序,该请求权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当获得全额给付。
二、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应以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
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但其决定并不代表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以原合同的价值取向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的功能是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其工作目的是对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及法律关系进行整理和清算,其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唯一标准是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的利益。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支付全额的对价;选择解除合同时,除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变破产债权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赔偿额也应当作为赔偿债权,因此,管理人在作出决定时,应当权衡利弊,考察得失,从经济的原则出发慎重作出决定。
三、正确确定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
确定破产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应当以破产企业作为义务主体作为标准,即只有当破产企业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尚未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义务。如果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相对人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列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清收,该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视为已经到期。管理人在登记债权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告知相对人是否履行合同,以使相对人的权利处于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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