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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直接通过管理人或者财产控制人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破产取回权,属于物权法上物的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针对的是特定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对取回权的认定与取回权的识别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
虽然取回权与别除权涉及的财产都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取回权是指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的权利人可以不经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别除权的标的物属于破产人所有,但其被用于物的担保而担保了某项债权。
二、取回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第71条第(1)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的,权利人只能基于债务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权;取回权的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后,属于公益债务,在支付破产费用后,权利人可以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
四、取回权的标的物被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转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