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理由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应对《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作扩大解释。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并有效,缔约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备了一定的期限和条件,当事人就具有了解除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所谓的约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相对应的是法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主要区别是:法定解除权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约定解除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即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属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法定解除权不同于故意违约,故意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交易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但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责任的程度。
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理由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应对《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也就是说,该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应为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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