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简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的估价总额超过了资产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规定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是否资不抵债只有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债务人即使资不抵债也仅表明在特定的时间点上资产与负债的关系处于危机状态,不能说明其丧失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所以这一概念用于破产原因时一般只适用于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情形。证明企业资产与负债比例关系的文件是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能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情况,是比较客观的证据。但是,资产负债表记载的企业资产因时间点的不同具有不确定性,在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其记载的内容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甚至有数据造假的情况。因此如果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提出异议时,应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表明了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的清偿债务能力,应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总额为基础,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就可以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不抵债的结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在申请时不需要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只要证明债务人停止支付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适用推定原则。因此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上,实际上排除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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