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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就形成新的保证关系吗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7-05 | 4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其保证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权利,保证之债形成,保证之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以催款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催债,原则上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不产生使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一、如果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书签字或者盖章,而未表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能证明保证人收到催款通知书,不能证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

 
 
二、如果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与保证合同的内容与保证人的签字能够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按照新的保证合同处理。

 
 1
、当事人之间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

 
 
1)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

  催款通知书有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2)必须是要求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即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必须能够确定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原保证责任。

   催款通知书应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新的保证责任。

 
 2
、保证人有明确同意或者接受催款通知书中保证责任的要求时,其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构成承诺。

 
 
在催款通知书上已写明“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视为接受催款通知书约定内容”的,视为对新保证合同的承诺。但是,如果是保证人的接收信件专用章或者接收信件的职员的签字,因不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承诺的规定,不能认定是保证人的承诺。

 
 
三、成立一个新的保证合同,还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成立的其他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不能成立一个新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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