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不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其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证据虽被采纳但遭受训诫、罚款的处罚。
一、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是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的前提
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属于逾期的证据,应当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判断标准。
二、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一般会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但该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不产生失权的后果,但要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到案件的许多方面的事实,但只有证明基本事实即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的关键证据,这一关键证据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着结果意义的作用。“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虽然不发生证据法上失权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当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当事人处于训诫和罚款。
三、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人民法院应该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四、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不论其主观过错程度如何,均不能免除其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具有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费、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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