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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的技巧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7-01 | 2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属性展开的,证据的三性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证据审查的第一步。在诉讼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前提下,是否能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就需要考察证据的证明力,这是质证中的核心内容。因此,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包含了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和在此基础上的对证明力审查两个阶段,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查判断形成心证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此,对法庭质证的证据应着重理解和掌握以下几方面:

 
  
一、证据的属性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三种属性或三个特征,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应首先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

 
  
证据的真实性又称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证据审查必须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在当事人质证及人民法院在质证基础上对证据的判断过程中,有关证据真实性问题一般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

 
  1
、证据来源,也就是证据是怎样形成的,是如何取得的,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等。证据来源对于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证据的形成、取得过程,收集证据的过程等因素,对检验证据的真实性的意义不可低估。

 
  2
、证据内容。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实践中一般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的论证和评价。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关联性是证据必备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用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进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应围绕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该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争议事实。如果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实质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证明价值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审查,如果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性或者更无可能性,该证据即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应当合法,形式合法在通常情况下应以法律有明确要求为前提,证据形成、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主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取向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和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事实的证明效力,是证据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者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实质上是检查某项事实是否需要证明以及是否已经得到证明的过程。法庭裁判的事实不是先验的,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是纯客观的,法官的证明评价是主观对客观反映的过程,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在确定某项事实属于证明评价范围的前提下,法官依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运用经验法则并遵循证据力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相应地,当事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其目的也就是对法官的证明评价产生影响。

 
  
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据此支持当事人相应的事实主张。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基础,不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应当排除。对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全案证据做出判断,最终确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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