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权查阅公司在管理运行中形成的文件及档案材料,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对股东的知情权现行《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权查阅公司在管理运行中形成的文件及档案材料,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对股东的知情权现行《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为了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明确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时享有诉权就成为不二选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当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知情权的保护不但涉及股东的个体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作为团体的公司整体利益的保护。知情权的行使,一方面能满足股东的个人权利,知悉其股权的价值,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便于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另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会涉及到公司权利的保护,如公司的管理成本,经营情况及商业秘密等。因此,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既要照顾股东的个人权益,又要考虑到公司利益,兼顾公司和行使知情权股东双方的利益。
股东身份是享有知情权的前提,如果丧失股东身份就不再享有知情权,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这是原则。例外情形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情形下,原股东主张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了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信息,因错误信息导致其错误地放弃了股东身份、转让股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其请求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文件材料,以便获得真实情况及证据等,为进一步维护其利益做准备。原股东请求行使其持股期间的股东权利,以证明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其股权交易是否获得了合理的价格等。此种情形下原股东的请求是合理的,如果当时与其股权有重大关系的信息被隐瞒,导致其误判并放弃了股东身份,致使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身份权。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证明其股东身份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没有股东名册或者没有进行登记的,应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来证明其股东身份。知情权之诉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原告在起诉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原告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一般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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