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专门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以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账簿完整、真实地展现了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只有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才能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专门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以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账簿完整、真实地展现了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只有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才能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大股东操纵下的公司,往往阻挠中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使其很难了解公司经营内幕,无法准确作出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最终损害中小股东的收益权。但是,如果股东无限制地行使账簿查阅权,就会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甚至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查阅权分为绝对查阅权和相对查阅权,股东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记录的权利称为“绝对查阅权”,也就是说,任何股东都可以在公司营业时间内在合理地点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查阅公司记录;受到某些实质限制的查阅权称为“相对查阅权”,此时,股东查阅公司记录应说明相应的理由。为了平衡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对会计账簿规定的是相对查阅权,即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不正当目的”作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涉及到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必须在立法层面对这一模糊概念予以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据此,公司只要证明股东有上述司法解释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营是指股东自身所经营的业务,既包括法人股东本身所从事的业务,也包括自然人股东除该公司之外投资的其他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一般需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来确定其主要营业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是公司稳定利润的主要来源。实质性竞争关系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最典型的情形是股东或者与股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与公司同时参加同一竞标。因股东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是普遍的现象,如果过度限制甚至剥夺此类股东的知情权,必将损害此类股东的权益。因此,应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允许此类股东对会计账簿等进行查询。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有关信息是指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所包含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理解与适用应掌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损害公司利益,更不是已经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对此公司只要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导致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不需要提供必然受损或者已经受损的证据。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的必须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在知情权纠纷中的体现。3、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账簿与公司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公司主张的股东不正当目的的实现应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股东的查阅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本情形是一项法律推定,体现了对股东不诚信行为的惩罚。过去三年,是指股东向公司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日前3年内,不是起诉之日3年内。公司有理由认为不诚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有很大可能重复向他人通报有关消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难以信任其有正当目的。不诚信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查阅会计账簿,体现的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价值取向。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是兜底条款,目的是为了弥补具体列举情形不周延可能出现的遗漏。只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对公司的已有利益或者潜在利益造成损害的,一般就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有义务说明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以此证明其具有正当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对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绝对的查阅、复制权,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相对的,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股东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查阅会计账簿。应该注意的是,《公司法》第32条第2款只规定股东对会计账簿有查阅权,而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股东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求查阅的,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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