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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技巧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债权人保护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律师实务的重要内容。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种财产处分行为是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
7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合同法解释(二)》对上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作了扩张性解释。
 第
18条规定:“债权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
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
3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
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才能适用撤销权,不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不能适用撤销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发生后且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就应当推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起诉时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合同法》第
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
8条规定,1年、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债权人尽到了一般人所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即可作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理由。

 
3、撤销权诉讼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第
7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
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有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4、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
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如果无偿转让等诈害行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此时,债权人有权就该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

 
5、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A、对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
2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对受让人的效力。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对受让人产生双重效力:
 一是该成立的债权关系尚未发生物权转移的,其债权关系消灭;
 二是发生物权转移的,受让人依据债权人的请求,返还其已领受的财产。
 
C、对债务人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所以,债权人不能领受因撤销而由受益人和受让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只能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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