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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所作的鉴定有效吗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17 | 1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哪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但最终是否能启动司法鉴定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法院,不是当事人。当事人的义务时提交与鉴定相关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就会造成无法鉴定的情况,此时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需要通过鉴定证明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基于鉴定材料对鉴定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提供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依据这些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基础就将丧失;如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未经认证,依据这些鉴定材料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就会大幅度降低,因此,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本条明确了作为司法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只是这些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材料只有经过特殊的或者科学的技术方法才能为一般人知悉。鉴定人就是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对鉴定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得出鉴定意见。因此,只有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才能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由于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各专业的技术操作规范尚不健全,部分鉴定事项缺乏相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而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依靠鉴定人专门知识和经验检验的事项,如笔记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会计鉴定等;而对于采用仪器分析进行的鉴定事项,由于技术标准统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有较高的认同度。

 实务中,应对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材料的质证和鉴定项目予以高度重视。例如:笔记鉴定中对鉴定意见起制约作用的是样本,如果采取较为便捷的当场书写笔迹为样本,就会造成致命的缺陷。因为当事人为了达到笔迹明显差异的对比目的,完全可以采用与平日书写习惯不同的书写方式、字体来刻意“制作”样本。实践中常见的伪装笔迹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改变本人的笔迹特征,企图使他人无法识别是其书写;二是模仿他人笔迹,企图让他人相信文件表达了被模仿人的意思。这两种伪装笔迹可分为临时模仿和经过训练模仿两种形式。如果鉴定意见与真实情况不同,对方当事人就将陷入缺乏有效救济手段的困境,因此,应加强对鉴定材料的研究,让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另外,在建设合同纠纷中,有关工程造价的价格评估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对鉴定项目、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目的的不同都会造成同一个工程,不同造价的情况,应引起充分的注意。

  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致使无法查明待证事实的,应由对需要鉴定证明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控制相关资料,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准许有权调取相关证据、勘验现场和物证、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要求对方当事人配合,对方当事人控制相关资料无理由拒不提交的,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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