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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对鉴定意见可以从哪些方面提出异议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18 | 2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意见的载体,是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通过科学的方法形成鉴定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述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书。根据《司法鉴定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鉴定意见书必须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1
、鉴定意见书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包括: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签名、注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意见书制作时间等。

 
  2
、鉴定意见书必须符合文理表达的要求。在内容上应主要包括:(1)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2)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材料;(3)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4)对鉴定过程作出的具体说明;(5)给出去伪存真的鉴定意见等。这些内容包括了要证明什么内容、有哪些根据作为可供证明的材料、相关的科学原理或者试验方法、鉴定的步骤和过程,并根据上述的要素最终得出符合程序规范和科学判断的结论性意见。

 
  3
、鉴定意见必须是在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的前提下出具的,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据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范围,应以本条规定的内容作为异议的法律依据。

 
  
实务中,应注意区分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瑕疵与鉴定意见错误的区别。对于鉴定意见书在制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产生的形式瑕疵及因鉴定意见笔误导致的表述错误,只是补正问题并不能否定该鉴定意见证明力。《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1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应从实质性分析入手,如果鉴定意见有实质性错误,就可以推翻鉴定意见。因此,对于鉴定意见应把注意力集中到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上,据此提出异议。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应以生活经验法则为思考方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现实生活中有造假可能的,就应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应当是成熟的,如果是在实验阶段的原理和方法就不能作为鉴定的原理和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应注意记录是否连贯,是否对鉴定的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记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对鉴定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并不直接启动鉴定人出庭的程序,首先审查异议是否真对鉴定书的内容,而不是针对鉴定材料、鉴定程序、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等非鉴定书本身内容的问题。对于非针对鉴定书内容的异议,进行的是法律审查,而鉴定人出庭则主要解决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内容的科学性审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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