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虽然有权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但将申请变为产生强制性效果的是法院发出书证提出命令,法律规定书证持有人负有书证提出义务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机会平等、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审查后的处理原则。
一、保障当事人双方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辩论权
书证提出义务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对双方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保护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武器平等原则要求,在形式上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接近证据、获取证据的机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攻击防御的机会;实质上是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以必要的支持,保证双方当事人具备事实上平等的诉讼地位,拥有平等的诉讼能力。当事人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应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提交书面意见,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权,人民法院在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特别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不持有书证,或者虽然持有书证但不负有提出书证义务时,人民法院应听取其对是否负有提出书证义务作出的抗辩。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就对方当事人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进行辩论,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应具备哪些内容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也就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该书证是否具备证明利益、是否包含于法定的客体范围之内以及是否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等内容。
(一)、书证是否特定。书证特定是判断书证控制人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的基础,申请书对申请提出之书证的外部特征应当明确,如书证名称、性质、制作人、制作时间等。
(二)、书证应具备证明利益。证明利益是指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待证事实,且待证事实具有重要性。1、待证事实的重要性。待证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且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事实。书证对待证事实的重要性应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书证指向的证明内容是待证事实;二是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有较强的证明力。在综合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因该书证不被提出而真伪不明,除了该书证之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待证事实的重要性作出判断。2、书证是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书证提出命令是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式,是当事人证明待证事实从而完成举证义务的特殊方法。因此书证应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3、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负有书证提出义务的最终目的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因此,只有当书证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时,法院才会作出书证提出命令。实践中,利益书证即为申请人利益制作的文书,可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地位、权利、权限等内容的文书或者法律关系书证即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法律关系内容的文书,法院应作出书证提出命令。
(三)、书证是否属于法定的客体范围。书证提出义务的客体范围是指控制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提出义务的书证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书证范围包括: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书证。
(四)、书证是否处于当事人控制之下
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是实现书证提出命令的基础,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包括其直接占有书证,同时也包括间接占有书证,即虽然未直接占有书证,但该书证处于其控制范围之内,取得书证不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应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民事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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