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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当事人不按照书证提出命令提交书证的后果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26 | 1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书证提出命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于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上述三条规定构成了我国对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完整法律体系。

 
 
一、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证明妨害是指因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其持有的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未能在诉讼中提供、损毁灭失或者丧失证明价值,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兹证明,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在事实认定上,法律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即由不负有举证责任并实施了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并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证明妨害的构成要件

  证明妨害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1、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有证明妨害行为、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妨害行为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证明妨害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只要造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使用困难,即构成证据妨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是客观要件的重要因素,当事人虽然实施了妨害证明的行为,但待证事实并未因此而陷于真假难辨的状况,则不构成证明妨害。因果关系是构成证明妨害的关键,如果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妨害行为无关,就不能适用证明妨害规则。2、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妨害要求实施妨害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实施妨害证明的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过失则要求对有关证据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保管义务时才能认定为主观上有过失。

 
 
三、证明妨害的法律后果

  由于书证是记载特定内容的文书,无法以其他物品替代,在书证控制人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无法以直接强制的方法使其提交书证。为了有效遏制这一证据妨害行为,法律规定采取间接的强制方法“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以促使其尽可能提出书证。“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这种法律后果的适用,要求申请人在“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书中应尽可能明确书证要证明的事实。

  对于“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因其妨害证明行为损毁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损毁民事诉讼结构平衡,有悖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规定,对其处于罚款、拘留。但罚款、拘留只是因妨害证明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所导致的司法制裁,并不是证据法上的法律后果。为了遏制因诉讼涉及的利益巨大,当事人控制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其宁愿被罚款、拘留也要毁灭证据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第2款规定,对于损毁书证、妨害书证使用的恶劣行为,在证据法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即直接认定该书证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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