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我 帮 您
13701227816
诚信·严谨·专业·包容
追循于法律的引领,忠实于职业的道德
Follow the lead of the law,
faithful to the morality of a job
CALL US !  13701227816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31 | 1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时间上的要求,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为了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1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的,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依据期间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期间,如《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的规定,就属于指定期间。司法实践中具体举证期间的确定,是依据“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规定确定举证期间,即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和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间时,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二、不同审理程序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的,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三、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情形

  不受举证期限约束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二是补强证据即用以确认或者补强另一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弥补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以补充或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当事人要求对主要证据在来源、形式的瑕疵予以补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