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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程序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1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0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2条规定:“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质证当事人在法庭的质证程序包括:

 
 
一、质证程序的步骤

  质证程序一般步骤是:首先是出示证据,由当事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材料,这是质证的前提。其次是证据说明,由提出证据的当事人对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最后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按照“自认免质”的原则,双方不再对证据进行质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对方出示的证据,则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就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辩驳。

 
 
二、质证的主体顺序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再由被告、第三人认可或者提出质询或者抗辩,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原告对被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可再予解释、说明。其次,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说明,再由原告、第三人认可或者提出质询,被告针对原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回答。再次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作出说明,再由原告、被告认可或者提出质询,第三人回答疑问。最后各方当事人可就各自的证据,相互之间进行辩论。法官应主持、引导质证顺序,使质证有序进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实质上属于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是基于审判权而实施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官应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即对证据来源、调查收集过程、证据的内容等进行客观的说明,然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依照上述顺序进行质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第三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均应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由法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说明证据来源、调查收集过程、证明事项等,然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此时当事人的意见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只是对证据本身发表意见,而不能与法官进行质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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