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我 帮 您
13701227816
诚信·严谨·专业·包容
追循于法律的引领,忠实于职业的道德
Follow the lead of the law,
faithful to the morality of a job
CALL US !  13701227816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4-15 | 2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条规定虽然确立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形式,但就其性质而言是辅助性的,应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抑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高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将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的陈述赋予独立的证据效力地位,司法解释设立当事人询问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获取当事人亲身经历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谓当事人询问,是指将当事人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对其亲历所知的见闻进行询问,并将询问获取的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一种调查证据的方法。

 
  
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在询问程序中作出的陈述同样具有较浓的主观色彩。加之当事人是凭借其记忆对其经历的事实进行描述,受记忆力、感知能力及表达能力的影响,当事人陈述与书证、物证相比可靠性更低。为了提高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及《证据若干规定》第65条设立了当事人具结制度,当事人本人在人民法院通知接受询问前,应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内容。当事人询问程序作为专门审查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程序,法官可以充分利用询问技巧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对质等方式,通过当事人陈述本身所包含的肯定性与否定性内在因素,结合已查明证据及辩论整体意旨对询问所获的当事人陈述进行自由心证。心证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询问结果能够强化原先的心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而认定待证事实;另一种是当事人询问结果还是不能达到法官心证的要求,不能认定待证事实,依照证明责任作出判决。

 
  
由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一般不会低于法官心证的负面评价,诉讼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更小的风险,而不会主动开示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实践中,当事人本人经常不参加庭审活动,而是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如果在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场接受询问时,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场、拒不接受询问,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第3款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作为亲历者的当事人拒绝陈述供法官进行审查判断的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让法官来确定案件事实并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是不现实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造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因不是举证责任方不努力收集、提供证据,而是对方当事人实施了妨碍行为致使无法举证证明,其中情形之一就是对方当事人对其掌握的案件事实拒不接受法庭询问,此时如果直接判决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有必要通过证明妨碍规则对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也就是说,虽然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是在违反事实释明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证明妨碍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根据本条规定,无论该当事人是否对待证事实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穷尽了证明手段,仍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可以通知其到场接受询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者拒不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而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这是人民法院对于责令当事人接受询问,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对于当事人到场接受法院询问,并履行了具结义务、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内容的,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已查明证据及双方当事人辩论情况进行自由心证。如果能够强化原先的心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认定待证事实;如询问当事人的结果不能达到法官心证的要求,则不能认定待证事实,仍然依照证明责任作出判决。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