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是证人在法庭上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在性质上证人证言可分为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即专家证人基于其具有的特定专门学科领域的知识或者经验而提供证言;普通证人的感知证言,即普通证人依据自己就其感官获得的某种程度上的记忆提供证言。《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申请出庭作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提供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证人出庭的请求,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