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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当事人应怎样申请证人出庭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4-23 | 1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是证人在法庭上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在性质上证人证言可分为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即专家证人基于其具有的特定专门学科领域的知识或者经验而提供证言;普通证人的感知证言,即普通证人依据自己就其感官获得的某种程度上的记忆提供证言。《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申请出庭作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提供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证人出庭的请求,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条明确了申请证人出庭是当事人的责任,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信息,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法官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除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下列证据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对涉及该利益的事实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力;2、涉及身份关系的,因身份关系涉及社会伦理价值,本身就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法院应调查取证的权力;3、涉及公益诉讼的情形,公益诉讼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将其理解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4、当事人恶意串通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5、涉及依职权追加诉讼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上述5种情形外,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实践中,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确定的举证期限不止一次,当事人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期限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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