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的过程是通过回忆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再现事实情况并如实向法庭表达的过程。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主观上受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客观上受证人的出庭作证的方法、作证过程中接受询问的情况,法庭的气氛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证人作证的过程是通过回忆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再现事实情况并如实向法庭表达的过程。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主观上受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客观上受证人的出庭作证的方法、作证过程中接受询问的情况,法庭的气氛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减少外在因素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影响,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据此,为避免当事人对证人的诱导,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将其知道的案件相关案件信息完整连续地向法庭作出陈述。如果证人的陈述不连续则证人可能在说谎。
借鉴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询问模式,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法官主导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当事人对证人询问应获得法官准许。在职权主义询问模式下,询问证人的顺序为:首先,传唤证人到庭,向法官陈述证言;其次,证人陈述完毕后,法官就证人陈述不清楚或者存疑的地方询问证人;再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向证人发问;最后,法庭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由证人之间或者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单独询问规则和全面询问规则。单独询问规则是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每次传唤一个证人出庭,由法官或者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询问完毕后该证人退出法庭,法官再传唤第二个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以此类推。证人的单独询问规则是为保障每个证人只陈述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而不受其他证人的干扰和影响。全面询问规则要求证人就其对询问事项所知道的全部内容作出陈述。
此外,法庭氛围会直接影响证人的情绪,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开展诉讼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或者打断证人陈述,在此良好的法庭秩序下证人的情绪会得到放松,如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随意打断证人陈述,证人情绪就会处在紧张状态,因当事人诱导或者威胁而无法作出真实全面的陈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允许擅自打断证人陈述或者实施其他干扰证人陈述的行为,一方面会对证人如实陈述其感知和了解的客观事实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法官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另一方面,这种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严重地违反和破坏了法庭秩序。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官应当保障证人可以连续、完整的就其知道的相关情况作出陈述,避免受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干扰。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110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判断证人是否作伪证时,首先看证人的陈述是否连续,如果不连续则可能在说谎;其次看证人是否受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诱导,如果存在诱导的情形则证人可能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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