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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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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如何对证人进行询问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4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询问证人是证人证言的主要调查方法,是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主要方式。询问证人既是获得证人证言的方式,也是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因此,询问证人制度对辨别证人证言的真伪、帮助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案件的程序公正与判决结果的实体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如何询问证人的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的程序和规则。

 
 
一、证人的询问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询问模式借鉴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询问模式,对证人的询问由法官控制、负责和推进。对证人的询问顺序为:首先,传唤证人到庭,向法庭陈述证言;证人陈述完毕后,法官就证人陈述不清楚或者存疑的地方询问证人;其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询问证人;最后,经法官许可,证人之间或者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对质。

 
 
二、证人的单独询问规则

  证人单独询问规则是指在询问证人过程中,每次传唤一个证人到庭,由法官或者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对该证人询问完毕后,证人退出法庭,再传唤第二个证人接受询问,以此类推。证人单独询问规则是为了保障每个证人只陈述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而不受其他证人的干扰和影响。证人主要通过感官对自己耳闻目睹的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由此决定了证人证言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人的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退,在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记忆模糊、记忆不全面的情况。加之每个人都有从众心理,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会对其他人产生暗示作用。如果允许证人旁听庭审活动或者其他证人的陈述,证人容易受到他人观点或者陈述的影响,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言对自己的证言进行剪裁,以使两者相适应。因此,询问证人应遵循单独询问规则,对每一个证人进行单独询问。

 
 
三、证人之间的对质询问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单独询问规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允许证人之间的对质询问。对质询问是让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陈述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人面对面,由法官对他们进行询问,让他们就同一问题进行争辩,对质询问是询问证人的一种补充手段。对质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法官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形成自由心证。但应当注意,对质询问的双方是陈述相互矛盾的证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质证的双方都处于紧张状态,为了达到证实自己陈述真实的目的,双方的言辞对抗可能很激烈,甚至会进行人身攻击,有可能导致法庭秩序混乱。因此,对质询问规则应当在询问证人的最后阶段进行,而且是询问证人的补充手段,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对质询问的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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