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上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当事人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提出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通过举证和充分的辩论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程序的原则和核心内涵。证人出庭作证,当庭作出陈述并接受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对查清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证人出庭作证,让证人面对法官和当事人、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监督,亲述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对质及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发现证言中模糊、矛盾、冲突之处,理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辨别真伪查清事实。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和实现其如实地履行作证义务的程序保证,除因客观情况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外,证人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据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只有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形,也就是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时,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操作性解释,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申请以其他方式作证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时的替代方式有两种:一是提交书面证言;二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特定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的替代性方式,称为证人特殊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综合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原因、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程度、当事人双方对待证事实的争议程度、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互相印证、法庭的客观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最佳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
实践中,对证人申请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作证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证人证言的提出和收集上,无论以何种方式作证,除《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外,一律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证人送达通知书,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
二、证人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无法出庭的原因以及出庭作证替代性方式。人民法院经审核,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证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的,证人仍应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三、证人以出庭作证替代方式作证的,证人应当履行具结程序。具结的作用是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预防虚假陈述。一方面,通过具结和伪证制裁规则,使证人因惧怕处罚而消除其作伪证的动机,另一方面,使证人产生一旦作伪证将被揭穿的顾虑。因此,履行具结程序是证人作证的前置程序和条件,未经具结而作出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以录音、录像等视频、音频传输技术作证的,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