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一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二是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三是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审理,而是要通过亲自参加开庭审理活动,通过直接传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及听取当事人对相关争议问题的辩论意见,据此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此作为审查判断的根据。鉴定意见虽然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其总体上具有言辞证据的属性,表现在科学原理的掌握、科学原理的运用、科学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等都由人来完成,因此,人的主观性对鉴定结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同证人证言一样,鉴定人只有出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当庭询问,陈述鉴定意见的内容、形成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程序等,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解释,才能消除法官和当事人的疑惑,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并据此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相关的事实形成符合实际的心证结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义务,其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产生的各种异议,可以减少鉴定异议、补充鉴定、重复鉴定。鉴定意见由于其自身具有的专业技术性强、专业壁垒高,当事人难以在鉴定材料、鉴定技术等方面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为了解决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就不断通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甚至闹鉴、缠鉴等方法。如果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不理解的专业术语、不知情的鉴定过程、不熟悉的科学依据进行解释和阐明,能够在很多程度上消除诉讼双方对司法鉴定的猜测。
二、鉴定人出庭可以让法官及时发现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是否存在瑕疵。通过当事人询问、质证和鉴定人的回答,法官可以深入考察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疑点或者不当之处。尤其是在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参与质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专家之间的交锋发现问题。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使鉴定意见的程序正当性增强。因鉴定意见或多或少地包含着鉴定人员的日常经验及主观判断,只有鉴定人员亲自到庭对鉴定的整个流程与方法、方法运用与鉴定意见最终作出之间的关联性等诸多问题作出介绍,使鉴定人在参与诉讼的形式上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作出实质意义的背书。
四、鉴定人出是在无形中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的监督。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不是鉴定工作的结束,而是鉴定工作的开始,鉴定人出庭让他们的前期工作必须接受同行评议,从而产生一种同行监督的评估机制,促使鉴定人更加认真的完成鉴定工作。
鉴于鉴定人出庭具有的重要意义,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一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二是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三是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