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是鉴定人、勘验人就案件事实认定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或者勘验手段作出的判断或者记录,这种判断或者记录既要符合科学理论方法和相应技术手段,也要依赖鉴定人、勘验人的经验水平、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因此,其既有书证、物证类似的客观性特征,同时也与证人证言类似的主观性因素。
由于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中审查和判断书证、物证等证据涉及专门性问题时需要借助的主要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是鉴定人、勘验人就案件事实认定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或者勘验手段作出的判断或者记录,这种判断或者记录既要符合科学理论方法和相应技术手段,也要依赖鉴定人、勘验人的经验水平、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因此,其既有书证、物证类似的客观性特征,同时也与证人证言类似的主观性因素。由于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具有的主观性因素,其可靠性容易受到诸多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为了确认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可信度,法律赋予了对方当事人深入质证的机会,在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和勘验人就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只有在鉴定人和勘验人有正当理由并经法庭准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出庭。
当事人和律师在向出庭的鉴定人、勘验人询问时,应提前做好询问提纲,避免无关痛痒的泛泛的提问。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在询问鉴定人和勘验人时应避免以下问题:
一、应避免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使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对查明相关专门性问题起到预期作用。形式主义表现在,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后只是宣读鉴定书、勘验书的内容,当事人、律师、法官不对相关专业性问题发问,只是停留在鉴定书或者勘验书程序是否合法及鉴定人或者勘验人的资质上,不是对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中有疑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询问、质证。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专业的询问,因为自己对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中的专门性问题几乎一无所知,无法对涉及专业性的问题发表质证意见,无法达到鉴定人、勘验人出庭的目的。
二、避免询问中解决的异议内容过于宽泛,很多问题可以通过不出庭的书面方式即可解决。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审查主要从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材料或者勘验笔录对象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性,鉴定或者勘验合规性,相应标准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律师所提异议应具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笼统,从而实现对鉴定和勘验的有效监督。
三、避免询问的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体系性。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接受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法官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即法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无法直接认定,当事人及律师对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提出异议无法得到书面回答的情况下,由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就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依据进行直接答复。鉴定人、勘验人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进行通俗表述,以此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便于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正确判断及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因此,为弥补当事人对相关领域知识的欠缺,当事人应聘请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辅助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高询问方式、方法的科学性、体系性,提高庭审质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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