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代表自己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性质属于专家辅助人,而不是专家证人,其作用是辅助当事人进行质证或者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于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据此,专家辅助人出庭应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首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即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目的,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限制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只要在申请书中载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便于人民法院通知及开庭时核实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即可。另外,申请书还应载明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目的,因为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明确申请目的也就相应地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在法庭审理中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在便于对方当事人有针对性进行准备的同时,使法院审理取得最佳效果。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首先通知当事人,通知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基于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为辅助人的地位,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表现为跟随当事人一起参加庭审活动,无需对其专门通知,只要在准许当事人申请后,通知申请人即完成了对专家辅助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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