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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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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怎样让质证的达到自己预期效果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5 | 1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是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质证的基础是对单一证据进行质证,对单一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个基本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对民事诉讼中的单一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了易于操作的规定,即“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印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据此,对单一证据的质证应根据上述规定,将上述规定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结合起来发表质证意见。

  

  一、对单一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在形式上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无论其具体形式是人证还是物证,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的事实。在形式上,对单一证据要求是原件、原物,如果提供的是复印件、复制品,应与原件、原物相符。在内容上,对单一证据质证时应说明证据内容是否为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在进行判断时律师应根据逻辑规律、日常生活经验去考察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律等,从而发现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律师对单一证据内容的质证意见不能只对单一证据进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发表质证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单一证据的可疑之处。另外,证人或者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对证据真实性具有直接影响,如果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较低。

  

  二、对单一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应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是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所产生的。律师对单一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应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内容上,而不是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发表意见。据此,律师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应从证据的证明性和证据的实质性两个方面展开,证明性是指证据如果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具可能或者更无可能,律师应根据逻辑推论、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断并发表质证意见。诉讼请求对证明性至关重要,如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就不能证明承担违约责任。证据的实质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对象是否为待证事实,如果证据所证明的对象为待证事实或争议事实,证据具备实质性。对证据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应围绕证据的证明目的展开,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不是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没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三、对单一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必需符合法定程序,不为法律所禁止。单一证据合法性主要涉及证据形成、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认定的合法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调查、收集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形成合法性是指法律对证据表现形式有具体、明确要求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严重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则影响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有可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认定要求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需要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否则将影响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3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对于未经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证据,因证据认定不具备合法性,将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判断和排除,采用的标准是利益衡量原则,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造成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忽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就不应作出该证据为非法证据的判断。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