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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来源:本网站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23 | 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实施胁迫行为的人包括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受胁迫方或者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近亲属等,而受胁迫的人同样包括婚姻一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胁迫的内容包括对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不论是身体上强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只要是能够对受胁迫者的自由意志产生影响,使其违背自由的意志而结婚,均属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期限,当事人不得再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以下区别:1、请求的主体不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而可撤销婚姻中只有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2、损害的利益范围不同。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背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3、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无效婚姻只要无效事由存在,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使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撤销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法院审理可撤销婚姻适用的程序与审理无效婚姻的程序也不相同,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而审理无效婚姻,由于是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因此参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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