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因此,虽然举办婚礼并生儿育女,如果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因此,虽然举办婚礼并生儿育女,如果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是无效婚姻;禁止特定亲属关系之间的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结婚的年龄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年龄,是强制性规定,因此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婚姻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其近亲属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应当是与婚姻效力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和相关组织,具体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因重婚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告利益,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也有权申请宣告重婚的婚姻无效。(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和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如果申请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则人民法院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另外,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为一年,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只有人民法院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此时,不允许原告撤诉或者法院依职权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有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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