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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结婚登记有瑕疵婚姻就无效吗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13701227816 | 发布时间: 2017-02-06 | 1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结婚登记瑕疵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例如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结婚登记瑕疵不属于《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具有违法性,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因无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结婚登记瑕疵的情形比较复杂,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现就律师在办理涉及婚姻业务中遇到的不同情况,简要论述如下:

 
 
一、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民政部们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明确,离婚应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如果对双方的结婚登记的效力有疑问,就应当首先解决婚姻的效力问题,可以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二、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

 
 1
、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无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公开举行婚礼、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表明双方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宗旨是保障当事人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未亲自到场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因此,只要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效力。

 
 2
一方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此时,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结婚证。

 
 
三、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民政部们撤销结婚登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因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此时,当事人只能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双方是在19942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四、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的。

 
 
因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结婚证载明的虚假身份证明的人并不存在,此时受骗一方应要求民政部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五、结婚登记程序未完成纠纷

 
 
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最后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程序没有完成,此事,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六、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法律并没有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而无效的规定,婚姻登记管辖的规定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方便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和便于监督管理。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该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就有效,对此,律师应引起充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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